问:公开招标项目,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后,采购人选用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,其中标价格如何认定?
答:第一中标供应商放弃资格,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,其投标价格也应当视为无效,当选用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后,应按第二中标候选人经核准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格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,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,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,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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